涉“開源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權利基礎的認定
發(fā)布時間:
2024-12-13
涉“開源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權利基礎的認定
——(2021)最高法知民終51號
【裁判要旨】在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中,涉案軟件開發(fā)者是否未盡開源義務和是否基于其獨創(chuàng)性貢獻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并不必然相關。被訴侵權人僅以涉案軟件開發(fā)者并未依據開源協(xié)議開源為由,抗辯其不侵害涉案軟件著作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關鍵詞】民事 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開源軟件 GPL開源協(xié)議
【基本案情】網某科技公司訴稱:網某科技公司研發(fā)完成了一款名稱為“OfficeTen”的網關產品系統(tǒng)軟件,并于2013年取得國家版權局“OfficeTenl800系統(tǒng)軟件(V1.8)”的著作權登記證書。浙江億某公司、蘇州啟某公司等以非法手段獲取并復制了網某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軟件源代碼,對涉案軟件源代碼進行修改,并將燒錄有與涉案軟件源代碼高度近似的軟件的網關產品在市面上公開銷售,以上侵害涉案軟件復制權、修改權、發(fā)行權的行為,獲利頗豐,同時還侵害了網某科技公司作為著作權人的獲得報酬權。故請求判令浙江億某公司、蘇州啟某公司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浙江億某公司、蘇州啟某公司等辯稱:網某科技公司所主張的源代碼信息屬于開源代碼,是遵循OpenWRT系統(tǒng)軟件開源代碼協(xié)議所開發(fā),即便是其真實的開發(fā),也無法取得著作權,著作權應該屬于OpenWRT系統(tǒng)軟件的原作者。且網某科技公司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其進行了單獨的研發(fā)。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GPLv2協(xié)議的全稱為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version 2,其中文翻譯為《GNU通用公共許可(版本2)》。GPLv2協(xié)議的發(fā)布者為自由軟件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OpenWRT系統(tǒng)軟件是通訊領域的系統(tǒng)操作控制軟件,該軟件為開源軟件,適用的許可證協(xié)議為GPLv2協(xié)議。OpenWRT系統(tǒng)軟件的代碼貢獻者人數眾多,開發(fā)者可在國際互聯(lián)網上免費獲取OpenWRT系統(tǒng)軟件的源代碼。涉案軟件系以OpenWRT系統(tǒng)軟件為基礎經二次開發(fā)形成的衍生軟件,具體可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對OpenWRT系統(tǒng)軟件所對應源代碼進行增刪、修改、調整而形成的涉案軟件底層系統(tǒng)(以下簡稱底層系統(tǒng)軟件),另一部分則是與涉案軟件具體功能相對應的新增源代碼形成的上層功能軟件(以下簡稱上層功能軟件)。網某科技公司聲稱其在底層系統(tǒng)軟件與上層功能軟件之間采用套接字(socket)與命令行(command line)等技術手段建立了隔離層,且二者之間通信內容不涉及內部數據結構信息,由此使得上層功能軟件構成GPLv2協(xié)議項下“獨立且分離的”的程序,進而不受GPLv2約束。被訴軟件系蘇州啟某公司員工利用在網經公司曾經任職的便利,登錄網某科技公司涉案服務器后下載涉案軟件源代碼,對其進行少量修改而形成的與涉案軟件具有基本相同功能的軟件。根據上海某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兩次鑒定意見及該所派員一審出庭作證答復內容,涉案軟件與被訴軟件二者源代碼實質性相似。此外,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蘇州啟某公司進一步采取了任何旨在防止GPLv2協(xié)議約束的隔離技術措施。
一審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一、浙江億某公司、蘇州啟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網某科技公司“OfficeTenl800系統(tǒng)軟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二、浙江億某公司、蘇州啟某公司共同賠償網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三、浙江億某公司應就涉案侵權事項在其官網刊登告示以消除影響(刊登時間不少于連續(xù)15天,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四、駁回網某科技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宣判后,浙江億某公司、蘇州啟某公司以涉案軟件受GPLv2協(xié)議約束,根據GPLv2協(xié)議約定網某科技公司本就負有公開涉案軟件源代碼的開源義務,故浙江億某公司與蘇州啟某公司即便使用了涉案軟件源代碼,該使用行為亦不構成侵權等為由,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終5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浙江億某公司等基于GPLv2協(xié)議提出的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系針對涉案軟件的著作權侵權糾紛,而非合同糾紛。盡管涉案軟件涉及GPLv2協(xié)議這一許可合同,但在OpenWRT系統(tǒng)軟件權利人并非本案當事人情形下,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不宜對涉案軟件是否全部或部分受GPLv2協(xié)議約束、網某科技公司是否違反GPLv2協(xié)議、以及網某科技公司是否因此需承擔任何違約或侵權責任等問題進行審理。其次,關于涉案軟件是否受GPLv2協(xié)議約束,該問題涉及底層系統(tǒng)軟件是否受GPLv2協(xié)議約束、上層功能軟件是否構成GPLv2協(xié)議項下“獨立且分離的程序”、二者間采用的隔離技術手段、通信方式、通信內容等如何界定以及軟件領域對GPLv2協(xié)議傳導性的通常理解與行業(yè)慣例等因素。在OpenWRT系統(tǒng)軟件權利人并非本案當事人情形下,亦難以查明與GPLv2協(xié)議有關的前述系列事實。再者,浙江億某公司與蘇州啟某公司并無證據證明網某科技公司通過GPLv2協(xié)議已放棄其就涉案軟件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享有的著作權。退而言之,即便假定網某科技公司因違反GPLv2協(xié)議導致涉案軟件存在權利瑕疵,該假定瑕疵亦不影響網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針對被訴行為尋求侵權救濟。
綜上而論,在軟件尚未被開源、該軟件著作權人認為其軟件不受GPLv2協(xié)議約束、被訴侵權人則依據GPLv2協(xié)議提出不侵權抗辯的侵權糾紛中,軟件開發(fā)者自身是否違反GPLv2協(xié)議和是否享有軟件著作權,是相對獨立的兩個法律問題,二者不宜混為一談,以免不合理地剝奪或限制軟件開發(fā)者基于其獨創(chuàng)性貢獻依法享有的著作權。但需指出,本案最終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侵權并支持網某科技公司部分訴請,并不表明網某科技公司將來在潛在的違約和/或侵權之訴中可免予承擔其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和/或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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