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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A的專利權人為B公司。C公司因工作失誤,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費時寫錯專利號,錯繳了專利A的年費,是否退還?
發(fā)布時間:
2020-05-19
來源:國知局 發(fā)布時間:2020-05-19
問:專利A的專利權人為B公司。C公司因工作失誤,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費時寫錯專利號,錯繳了專利A的年費,是否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退還?
答: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第四款和《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1節(jié)的規(guī)定,當事人繳費時寫錯專利號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退款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予以退還。國知復專[2020]009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上述“寫錯專利號”的情形,既包括“當事人錯誤填寫了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記錄不一致的專利號”的情形,也包括“當事人填寫的專利號雖然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記錄一致,但是有違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對“是否有違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陳述和專利權人、專利代理機構等繳費義務人的信息等客觀事實予以認定。經核實,專利A的專利權人是B公司,而不是C公司。C公司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其因工作失誤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錯繳了專利A的年費。因此,可以認定C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的年費有違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對于其因寫錯專利號而錯繳的費用,經當事人提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予以退還。
相關案例:國知復專[2020]0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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